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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筑牢人民防线·守护国家安全

7个月前 484 0

今天是“4·15”,金档科技全体员工迎来了以“总体国家安全观 创新引领10周年”为主题的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金档人再次深化“国家安全不仅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更是每一个公民的共同使命”的重要认知,进一步提升了国家安全意识和作为档案人的责任感。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国家安全在民族复兴和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地位。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将维护国家安全贯穿于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组的各方面工作中,学好《保密法》,筑牢安全保密防线。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国际国内形势正在发生快速变化。面对新问题、新挑战,保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保密工作始终处于反窃密、防泄密斗争的前沿阵地。

国家安全不是抽象的,它与每一个金档人的工作、生活都息息相关。作为新时代的公民、档案人,金档科技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保密工作,共同守护国家的秘密安全。这不仅仅是对国家的忠诚,更是对民族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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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小知识:

什么是《保密法》?

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包括哪些范围?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保密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二、不准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三、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并按规定请示批准复印的,复印资料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准在非保密计算机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五、不准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八、不准在手机等智能设备和微信等移动互联网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九、不准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准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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